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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寒边境地区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09:43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寒边境地区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7月1日 国税函[1996]399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寒边境地区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否扣除的请示》(黑地税发   [1996]第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工作在高寒地区的职工,其工作、生活条件非常艰苦,为了解决他们的实际困   难,国务院批准发放了高寒边境地区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取得的此项津贴不属于免税所得。因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   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此处所述“政府特殊津贴”是国家对为社   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津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   发给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此处所述“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你局来文中反映的高寒边境地区津贴,   国务院没有明确免税。因此,对职工个人取得的此项津贴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   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望你局接此复文后,认真做好对有关各方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以保证税收   政策的正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