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1995年5月4日 财税字[199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 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 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 的70%返还企业。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 别负担。发生欠税的企业,必须先将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返还手续,否 则不适用税款返还的政策。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4]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