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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2008-02-16 09:41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1995年5月4日 财税字[199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   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   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   的70%返还企业。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   别负担。发生欠税的企业,必须先将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返还手续,否   则不适用税款返还的政策。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4]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