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批准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2008-02-16 09:39 次阅读

关于批准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计委    [颁布文号]财综字[1999]32号    [颁布日期]1999.04.28    [实施日期]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你委《关于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补行有关手续的请示》(学位[1998]6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发[1981]89号)的规定,为保证学位证书的统一监督管理,同意你委在统一印制发行学位证书时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   二、学位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你委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应到指定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学位证书工本费收入,要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资金上缴中央财政专户,使用时由你委编制支出计划,财政部按规定的用途核拨。   五、学位证书工本费收支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