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 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计委 [颁布文号]财综字[1999]11号 [颁布日期]1999.03.11 [实施日期]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你局《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的报告》(民航财函[1998]748号)已悉。为减轻航空公司负担,促进民航事业的健康发展,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决定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1月1日起,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其中,国内航线由按运输收入的10%征收,降低为按8%征收,国际及地区航线由按运输收入的4%-6%征收,降低为按2%征收;自1999年1月1日起,国内航线再由按运输收入的8%征收,降低为按5%征收,国际及地区航线仍按运输收入2%征收。 二、1998年国内各航空公司缴纳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凡达不到上述规定征收标准的,应当限期补缴;凡已超过上述规定征收标准的,不再予以退还,其超缴部分可相应抵减其1999年应缴纳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三、由于降低1998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而引起的投资缺口,由你局负责解决。 四、各航空公司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征收标准执行,确保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并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企业补亏等其他用途。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