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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解除监管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09:38 次阅读

署法2000201号   海关总署关于车辆解除监管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   汕头海关:   你关汕关办〔2000〕193号请示悉。经研究,鉴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你关请示称有关公司和个人未经海关许可将海关监管车辆用于抵债,是一种违 法行为,其法律效力归于无效,不存在应当事人请求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问 题;海关监管年限已满的进口汽车,可依据总署关于建立《没收走私汽车、摩 托车证明书》、《货物进口证明书》通报制度的通知(署监〔1998〕06号 文)以及监管司监持〔1997〕346号文的精神,由主管海关督促企业提 出办理解除监管的申请,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车辆更换牌照和办理过户手 续,经进口人提出请求,海关可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 证明书》,由其凭以向交通管理机关缴销原黑色车牌,办理过户手续和申领新 的行车牌照。至于企业倒闭后的海关监管车辆,属于外商个人的,海关应责令 进口人将车辆退运,属于原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可允许凭进口许可证 办理进口手续或直接办理退运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