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后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96)汇国函字第181号 1996年第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在京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的公告》精神,从1996年7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为加强对中、外资银行结售汇情况的统计、监测,准确、及时地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后的情况,现将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根据银发[1996]202号《关于印发(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我局原下发的要求外汇指定银行上报的有关统计报表均适用于外资银行。 请各分局将我局原下发的统计文件转发给辖内各外资银行执行。 二、请各分局在编报汇国统二表"银行结售汇统计月表明细表"时,除将辖内全部外资银行结售汇数据汇总报告外,还要将各家外资银行的数据逐家列明细表附后。同时,在编报汇国统一表"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时,不要漏掉这部分外资银行的数据。 三、临时增设(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情况表》(见附表)。该表的报送要求及指标解释说明如下: (一)本表是在原汇国统一表、二表的有关数据基础上加工而成的,上报的时间要求及报送渠道、方式与汇国统一表相同。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结售汇后的新情况、新问题,请附简要说明。 (二)本表从报送1996年7月份的数据时开始执行,同时列入统计评比范围。 (三)各分局根据汇国统一、二表的数据,将中、外资银行的数据分别汇总,并按附表格式填报。在京的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将其总行营业部或国际业务部的统计数据填报在"总计"一栏中的纵列各项中。 (四)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结汇收入合计"与"售汇支出合计"即汇国统一表中的"100"和"200"项。 2.本表的平衡关系如下: (1)"结汇收入合计"中的"其中:三资企业"为贸易、非贸易、资本及其他收入中的"其中:三资企业"之和,按本表中的代号即"1"等于"l-1"、"l-2"、"l-3"、"l-4"之和。 (2)"售汇支出合计"中的"其中:三资企业"为贸易、非贸易、资本及其他支出中的"其中:三资企业"之和,按本表中的代号即"2"等于"2-l"、"2-2"、"2-3"、"2-4"之和。 (3)"资本收入"中的"其中:三资企业"即本表的"1-3"一项,为汇国统一表"103"中的(005)、(006)(007)和"10304"各项之和。 (4)"资本支出"中的"其中:三资企业"即本表的"2-3"一项,为汇国统一表"203"中的(001)、(002)、(003)、(004)和"20305"各项之和。 (5)"结售汇差额"为"结汇收入合计"减去"售汇支出合计",上述三项中的"其中:三资企业"与此相同,即按本表代号"3"等于"1"减去"2"。 (6)结、售汇及其差额各项中的"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之和等于"总计"数。附件: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情况月报表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金额单位:万美元 项目 总计 中资银行 外资银行 本期 本年累计 本期 本年累计 本期 本年累计 结汇收入合计 1其中:三资企业 贸易收入 1-1其中:三资企业 非贸易收入 1-2其中:三资企业 资本收入 1-3其中:三资企业 其他收入: 1-4其中:三资企业 售汇支出 2其中:三资企业 贸易支出 2-1其中:三资企业 非贸易收入 2-2其中:三资企业 资本收入 2-3其中:三资企业 其他收入 2-4其中:三资企业 结售汇差额 3其中:三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