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由银行协助海关对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部分内销产品扣划税款的通知 银发[1996]260号 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 (厅、局),各有关海关: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批复》(国函 [1995]109号)精神,切实做好银行保证金台帐工作,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 发展,打击走私违法行为,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 有关法规,决定对未按合同加工出口而转为内销、且不及时缴纳进口税款的经营加工 贸易单位,由海关开具税票,银行协助扣缴其税款入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一律在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 同登记备案手续,向加工生产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分支行申请开立银行保 证金台帐。 二、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加工产品应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出口,经海关审核后,由 中国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 三、对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包括经批准内销应缴税款, 未在规定期限内加工复出口违规应缴税款、罚款,以及构成走私、追缴走私货物等值 价款的,银行应协助海关扣缴入库。 四、海关和中国银行通过按月对帐制度,及时了解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加工复出口 的情况。通过核销对帐发现未在规定期限内复出口的,由海关负责审查,核实其应缴 纳的进口税款,开具海关税款缴纳书,对未按规定复出口已构成违规、走私的,经海 关审理定案后,还应开出处罚通知书,由经营加工贸易单位通过其开户银行将应缴税 款、罚款及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上缴国库。 对未按海关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缴纳税款、罚款及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且未向海关 说明原因的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由海关开具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见附件),送交经 营加工贸易单位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凭此从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帐户中扣划上述款 项,于当日或次日上缴国库。 如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帐户内存款金额不足扣划时,开户银行应立即通知海关, 将帐户内己有资金先扣划上缴;待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帐户上新增存款时,银行应尽 快予以扣划,并及时逐笔上缴国库,直至达到其应缴纳的税款数额为止。 五、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的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 过其开户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税款缴纳到期的次日 起,至缴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需要由银行协助海 关扣划税款的。海关在向银行提供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时,一并将缴纳滞纳金额凭证 提供给有关银行;开户银行凭此扣划款项,上缴国库。 附件: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