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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

2008-02-16 09:36 次阅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    2000年5月18日 证监基金字[2000]34号   为配合股票发行方式的市场化改革,现将调整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   金”)认购新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股发行时不再单独向基金配售新股。《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有关问   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工作   的补充通知》(证监基金字[1999]34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二、基金可使用以基金名义开设的股票账户,比照个人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战略   投资者参与新股认购。新股上网公开发行部分,基金可参与申购;新股向二级市场投   资者配售部分,基金可按所持有股票的市值申请配售;新股网下预约配售部分,基金   可作为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预约配售。   三、基金参与新股认购,应遵循新股发行的有关规定。基金账户申购新股,不设   申购上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