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现场稽核规程》及《中国银行现场稽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9年8月2日 中银稽[19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使现场稽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有效控制和降低稽核风险,进一步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国银行稽核工作规定》,总行对原《中国银行稽核工作试行程序》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国银行现场稽核规程》及《中国银行现场稽核实施细则》(试行稿)(以下简称《试行稿》)。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征求了部分分行的意见,并充分考虑了我行稽核工作现状与未来发展需要。现将《试行稿》发送你行,请组织辖内稽核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原《中国银行稽核工作试行程序》同时废止。各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另就《试行稿》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一般意义上讲,稽核准备阶段是在确定稽核项目,成立稽核组后,由稽核组进行的现场检查前的准备工作,但派出行研究确定稽核项目,明确稽核目的与稽核范围,成立稽核组等项工作实际上也是一种广义上的现场检查前的准备。因此,为了保持项目稽核程序的完整,本规程采用了广义的"稽核准备"概念,将确定稽核项目、明确稽核目的与范围、成立稽核组等程序也包括在稽核准备阶段内。 二、各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视稽核项目的内容繁简程度对稽核程序有所选择,但其中若干主要环节,如了解被稽核单位情况,制定并审核稽核方案,调查了解被稽核单位内部控制状况,实质性测试,编写稽核报告,稽核督办等都是不可缺少的程序。只有这样,才能合理保证稽核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中国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稿)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现场稽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国银行稽核工作规定》,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操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银行各级稽核部门开展的现场稽核。其他形式的稽核,除有特定的要求外,可参照使用。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是现场稽核包括稽核准备、稽核实施、稽核报告和稽核后续四个阶段。 二 稽核准备阶段 第四条 确定稽核项目,指定稽核组长或稽核组长与主稽人。派出行根据经批准的年度稽核工作计划,或上级行布置的稽核任务,或行长临时交办的稽核任务,确定稽核项目内容,指定稽核组长或稽核组长与主稽人。 第五条 明确稽核目的与稽核范围。稽核组在实施现场稽核前应明确稽核目的与稽核范围。 第六条 成立稽核组。稽核组长根据稽核项目内容、稽核目的与范围,选定稽核人员,成立稽核组。 第七条 了解被稽核单位基本情况。在实施现场稽核前,稽核组应当了解被稽核单位的有关情况,据以判断可能影响稽核结论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收集相关资料。稽核组在实施现场稽核前,应收集与本次稽核有关的文件及其他资料。 第九条 综合分析被稽核单位基本情况,初步判断重点稽核内容及稽核风险,制定稽核策略。 第十条 制定稽核方案。稽核方案(参考格式见附件)是稽核组为实现稽核目的,在具体执行现场稽核前,对稽核范围、重点与稽核程序等进行的综合规划。 第十一条 审定稽核方案。稽核组编写稽核方案后,应报告派出行总稽核或行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发出"稽核通知书"。一般情况下,稽核组在稽核方案批准后,应提前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在特殊情况下,稽核组也可不事先发送"稽核通知书",待稽核组进驻现场后一并交与被稽核单位。 三 稽核实施阶段 第十三条 进点会谈。稽核组应在稽核通知书指定的日期进驻被稽核单位,与被稽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举行进点会谈,以进一步了解被稽核单位的整体运作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十四条 调阅有关资料,进行分析性检查。稽核组进驻被稽核单位后,应根据各专业小组提出的调阅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等资料的需求,向被稽核单位有关部门调阅资料。稽核组取得被稽核单位有关资料后,应对资料进行分析性检查。 第十五条 了解、检查与评价被稽核单位的内部控制状况与风险管理状况。稽核组在每次稽核时都必须调查了解被稽核单位的内部控制状况,通过符合性测试,检查被稽核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并在此基础上,对被稽核单位的内部控制状况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判断控制风险,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十六条 编写小组交换意见稿。稽核人员在实施稽核时,应将检查情况整理记录于稽核工作底稿,各专业小组在此基础上编写小组交换意见稿(参考格式见附件)。 第十七条 复审小组交换意见稿。为提高稽核工作质量,控制和降低稽核风险,稽核组应实行小组交换意见稿复审制度。 第十八条 撰写稽核组稽核报告(初稿)。稽核组长或主稽人收集各小组交换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后,应进行总体分析判断,形成总体的稽核报告(初稿),并召集各专业小组长讨论审定。 第十九条 总结会谈。在稽核实施阶段基本结束时,稽核组将形成的稽核报告(初稿)事先复印一份给被稽核单位,以征求被稽核单位意见,并召集被稽核单位负责人举行总结会谈。 第二十条 结束现场稽核。稽核组在稽核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稽核检查工作,退出被稽核单位。 四 稽核报告阶段 第二十一条 撰写稽核报告。稽核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是稽核组在实施了必要的稽核程序后,出具的对被稽核单位经营、管理等情况发表稽核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二条 派出行稽核部门负责人初步审定并签发稽核报告(征求意见稿)。稽核组完成稽核报告后,应提交派出行稽核部门负责人审定。一般情况下,凡重大项目的稽核须签发稽核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三条 派出行总稽核或行领导审批签发稽核报告。派出行稽核部门负责人在收到被稽核单位的反馈意见后,对稽核报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审定,并签署意见,报总稽核或行领导审批签发。 五 稽核后续阶段 第二十四条 发出"稽核处理意见执行通知书"。"稽核处理意见执行通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是稽核组向被稽核单位通报处理意见的专门文件,应随同稽核报告发送被稽核单位。 第二十五条 填写"稽核处理意见审查督办情况表"。"稽核处理意见审查督办情况表"(参考格式见附件)是督办人记录被稽核单位落实稽核整改建议的专门文件。 第二十六条 稽核工作档案的整理移交与归档保管。稽核工作结束后,稽核组长应负责将完整的稽核工作档案及时移交有关人员归档保管,做好稽核工作档案的整理移交和立卷归档工作,使稽核工作档案得到妥善保存管理,以便日后查阅。 第二十七条 稽核工作的总结。稽核工作完成后,稽核组应对本次稽核工作进行总结,以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便今后更好地实施现场稽核。 六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总行稽核部负责解释。各行可根据辖内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附件一:稽核通知书(参考格式) ________: 根据____,现指派下列人员对你单位的______进行现场稽核。 现场稽核工作从_____开始,预计___天。请给予积极配合,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稽核组组长:__________________ 稽核组主稽人:________________ 稽核组成员: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通知。 附件:需准备的材料清单 中国银行 行 年 月 日 附件二:稽核方案格式(参考格式) 被稽核单位 编号: 审批意见 审批人: 日期: 稽核依据稽核目的与范围稽核工作进度稽核组人员及员工 重点稽核内容 编制人: 时间:审核人: 时间: 备注: 附件三:小组交换意见稿(参考格式) 被稽核单位名称: 案引号及页次:稽核项目名称: 附件页数: 稽核项目主要内容 发现问题 稽核建议 被稽核单位意见 签名及时期: 复核人姓名: 时间: 复审人姓名: 时间: 备注: 编制人: 时间: 附件四:稽核报告格式(参考格式) 一、稽核目的、范围与稽核组概况 二、被稽核单位基本情况 三、发现问题及结论 四、业务检查情况概述 (一)××业务 1.主要问题及性质 2.风险分析 3.稽核建议 (二)××业务 (三)××业务 ……业务 五、有关附件 附件五:稽核处理意见执行通知书 签收日: 1.被稽核单位 2.稽核报告发出日期 3.稽核报告编号 4.处理意见(问题及建议) 5.被稽核单位执行情况 6.执行时间 主管人员签章 公章 备注:该表1-4栏由稽核单位填写。 该表5-6栏由被稽核单位填写。 附件六:稽核处理意见审查督办情况表 被稽核单位 稽核报告发出日期 稽核报告编号 督办情况 督办人 督办时间 中国银行现场稽核实施细则(试行稿)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现场稽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国银行现场稽核规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各级稽核部门开展的现场业务稽核。其他形式的稽核,除有特定的要求外,可参照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现场稽核包括稽核准备、稽核实施、稽核报告和稽核后续四个阶段。 二 稽核准备阶段 第四条 确定稽核项目,指定稽核组长或稽核组长与主稽人。 1.稽核组可根据具体情况单设稽核组长,或同时设立稽核组长与主稽人。其中,主稽人可由派出行任命,也可由稽核组长指定。 2.稽核组长是稽核项目的负责人,应对本次稽核工作负全责。包括对稽核组的领导与重要事项的协调、现场稽核的组织与实施、稽核工作的质量控制、稽核报告的形成、稽核档案的完整与及时移交及有关文件的起草等。 在现场检查期间,稽核组长要负责对稽核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进行必要的复核,并及时分阶段听取各小组的汇报,了解工作进度,判断对有关问题的检查是否清楚,以便各小组互相沟通,及时解决疑难问题,引导现场工作逐步深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稽核任务。 3.稽核组同时设立稽核组长与主稽人时,应注意明确相关责任。一般而言,稽核组长是稽核项目的负责人,应对稽核工作负全责,其主要职责是对稽核组的领导与重要事项的协调;而主稽人是稽核项目具体组织与实施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保证现场稽核工作按时保质顺利完成。具体来说,稽核组长与主稽人的职责分工如下: (1)稽核组长的职责是: ●选定稽核组成员,成立稽核组; ●审核稽核方案; ●组织或参加进点会谈; ●组织或参加总结会谈; ●审核稽核报告; ●督办或指定专人督办稽核处理意见的落实; ●稽核档案的完整与及时移交。 (2)主稽人的职责是: ●组织起草稽核方案; ●组织实施现场稽核; ●现场稽核工作质量控制; ●重点复审稽核工作底稿; ●起草或指定专人起草稽核报告; ●整理本次稽核项目的有关档案。 第五条 明确稽核目的与稽核范围。稽核组在实施现场稽核前应明确稽核目的与稽核范围。其中,稽核目的是派出行期望通过现场检查所实现的最后结果;稽核范围是依据稽核目的确定的稽核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业务范围和时间范围。 第六条 成立稽核组。 1.稽核组长在选定稽核组成员时,要充分考虑其经历、经验及专业水平。在确定人员分工时,要考虑相关内容之间的配合,根据各稽核人员的经验和能力安排不同的任务,做到组内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保证稽核组人员构成与分工的科学合理。 2.稽核组根据需要可以分为若干专业小组,每个小组至少由两人组成,以保证各项稽核内容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 3.一般稽核人员应对所查内容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负责,各专业小组长的主要职责是: ●组织实施所承担内容的稽核检查; ●随时掌握本小组工作开展情况,遇重要问题,及时向稽核组长或主稽人报告; ●撰写小组交换意见稿; ●负责所查项目有关档案材料的整理与汇总。 第七条 了解被稽核单位基本情况。 1.在实施现场稽核前,稽核组应当了解被稽核单位的以下情况,据以判断可能影响稽核结论的重要事项: (1)经营情况与经营风险; (2)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组织结构 ●授权情况 ●报告关系 ●其他有关内部控制制度 (3)接受外部审计的有关情况; (4)重大差错与违规案件情况; (5)其他与被稽核单位有关的情况。 2.稽核组可采用以下方式,了解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 (1)调阅以前年度对被稽核单位的稽核档案。稽核组可通过查阅以前年度与被稽核单位有关的稽核档案,了解被稽核单位的内部控制状况,经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情况。 (2)向前次稽核人员调查了解有关被稽核单位的情况。 (3)利用非现场稽核提供的有关数据与信息,了解被稽核单位的情况。 (4)发出"稽核前问卷"。稽核组在实施稽核前,可通过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前问卷",了解被稽核单位的有关情况。 ●"稽核前问卷"的内容包括: ◆被稽核单位的内部组织结构; ◆被稽核单位高级管理层的职责分工; ◆被稽核单位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账务组织体系; ◆被稽核单位的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被稽核单位的资产负债状况; ◆被稽核单位的外部审计情况; ◆被稽核单位的重大差错与案件情况; ◆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本次稽核相关的重要内容与事项。 ●稽核组应在"稽核前问卷"上注明填报要求,包括填报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要求。被稽核单位应在稽核组指定的时间内,将填制的"稽核前问卷"反馈至稽核组。 ●"稽核前问卷"是稽核工作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稽核组应妥善保管。以后对被稽核单位再次稽核时,只需对已发生变化或新增加的情况进行报送。 第八条 收集相关资料。稽核组在实施现场稽核前,应收集与本次稽核有关的文件及其他资料,主要包括: 1.与本次稽核有关的国家金融法规、方针政策; 2.总行的有关规定; 3.有关部门掌握的被稽核单位的情况; 4.群众举报的有关材料; 5.其他方面反映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综合分析被稽核单位基本情况,初步判断重点稽核内容及稽核风险,制定稽核策略。 1.稽核组应对被稽核单位反馈的"稽核前问卷"进行审核、分析和评价,包括填报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明显出入或差错等。如需要,可要求被稽核单位补报。 2.稽核组应对收集的与被稽核单位有关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以了解被稽核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初步判断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及稽核风险,作为制定稽核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制定稽核方案。稽核方案是稽核组为实现稽核目的,在具体执行现场稽核前,对稽核范围、重点与稽核程序等进行的综合规划。 1.稽核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稽核方案的依据; (2)稽核目的与稽核范围; (3)稽核工作的进度及时间安排; (4)稽核组的人员及分工; (5)初步判断的重点稽核内容; (6)其他与稽核方案有关的内容。 2.稽核组应根据稽核方案,制定每个具体稽核项目的现场工作计划,编制"稽核程序表"(参考格式见附件)。稽核组长或主稽人应负责对各小组的"稽核程序表"进行审核。"稽核程序表"包括以下内容: (1)稽核步骤编号; (2)稽核步骤的具体内容; (3)稽核方法; (4)稽核执行人; (5)执行日期。 第十一条 审定稽核方案。稽核组编写稽核方案后,应报告派出行总稽核或行领导审核批准。 1.派出行在审定稽核方案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1)稽核目标与稽核范围的确定是否恰当; (2)时间安排是否合理; (3)稽核小组成员的选派和分工是否恰当; (4)对被稽核单位内部控制的信赖程度是否合理; (5)稽核风险的判断是否恰当。 2.在实施稽核过程中,稽核组可视具体情况的变化及时对稽核方案进行修改、补充。稽核方案的重大变动与修改应经派出行总稽核或行领导同意,并记录于稽核工作档案。 3.稽核方案是稽核工作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4.稽核方案的执行情况应作为检查考核稽核组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发出"稽核通知书"。 1."稽核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稽核依据与范围; (2)预计稽核起始工作日; (3)稽核组长及稽核组成员名单; (4)对被稽核单位配合工作的其他要求。 2."稽核通知书"应由稽核组长核准定稿,报派出行总稽核或行领导签发。经派出行总稽核或行领导签发的"稽核通知书"可视为派出行对稽核组的授权。 三 稽核实施阶段 第十三条 进点会谈。进点会谈的主谈人为稽核组长或主稽人。 1.进点会谈前,稽核组应认真阅读稽核准备阶段掌握的与被稽核单位有关的所有材料,并明确会谈目的,拟定会谈提纲。 2.进点会谈时,稽核组应说明本次稽核的目的、内容、大致安排,以及对被稽核单位的有关要求等,并介绍稽核组成员。 3.进点会谈时,稽核组应特别关注被稽核单位介绍情况与稽核组所掌握情况存在偏差的地方。 4.进点会谈后,稽核组应完成进点会谈记录。进点会谈记录应说明会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主要内容等,并着重说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介绍的有关情况。进点会谈记录是稽核工作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调阅有关资料,进行分析性检查。稽核组在调阅资料时应填写"调阅资料清单"(参考格式见附件)一式两份,由稽核组和被稽核单位分别保存。稽核组取得被稽核单位有关资料后,应对资料进行分析性检查。现场稽核结束时,稽核组应将资料交回被稽核单位有关部门,核实无误后,收回调阅清单并签名。 第十五条 了解、检查与评价被稽核单位的内部控制状况和风险管理状况。 1.调查了解被稽核单位内部控制状况稽核组在每次稽核时都必须调查了解被稽核单位的内部控制状况,常用的方法包括: (1)进行"内部控制问卷"调查。"内部控制问卷"(参考格式见附件)是调查了解被稽核单位内部控制状况的重要方式。每次稽核时,稽核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对"内部控制问卷"进行取舍,灵活组合运用。 (2)进行"穿行测试"。"穿行测试"是稽核人员根据各项业务的流程,从头至尾追查几笔通过关键控制点的业务,以进一步了解被稽核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 2.实施符合性测试。符合性测试是在稽核组调查了解被稽核单位内部控制状况后,为确定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而实施的稽核程序。常用的符合性测试方法包括: (1)将"稽核前问卷"、"内部控制问卷"等材料反馈的情况及稽核组调查了解的有关内部控制状况与被稽核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 (2)实地观察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3)重新执行某项内部控制程序。 3.评价被稽核单位的内部控制状况和风险管理状况。稽核组在完成符合性测试后,应对被稽核单位的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价,判断控制风险,并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一般来说,被稽核单位内部控制好,控制风险低,稽核组可以执行有限的实质性测试;被稽核单位内部控制差,控制风险高,稽核组只有依靠执行更多的实质性测试程序,才能控制检查风险,才能保证稽核风险处于较低水平。 稽核组在判断控制风险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1)必须以所了解的内部控制状况和执行符合性测试所获得的证据作为判断依据; (2)应充分运用职业判断; (3)必须注意内部控制各组成部分及其之间的相互影响。 4.实施实质性测试。实质性测试是稽核组在符合性测试的基础上,对被稽核单位的账表和业务进行的实地检查、分析、询问和调查取证等稽核程序。 (1)检查。稽核人员根据稽核方案,对各项业务进行检查。检查的方法包括审阅核对、计算、简单比较、比率分析、结构配比分析、趋势分析、查询函证、现场监督盘点、实地观察等。 (2)取证。对稽核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查实的情况,稽核人员应通过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实地查看,或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以取得足够可靠的证明材料。 (3)分析评价。稽核人员应对检查中认定的事实及有关资料进行调整分析,以确定查证的问题,并对查出的事实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相应的稽核结论。 ●对证据的评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稽核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作结论性评价。 ●对稽核过程中发现的,尚有疑虑的重要事项,应进一步检查、取证和分析评价,直至达到稽核目的为止。 第十六条 编写小组交换意见稿。 1.稽核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应将稽核查证的主要事实及来源、计算分析的结果及认定事实的依据等进行整理,记录于稽核工作底稿,并对稽核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2.各专业小组编写的小组交换意见稿应当包括与形成稽核结论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做到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3.小组交换意见稿通常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稽核项目内容; (2)稽核发现主要问题; (3)稽核建议; (4)被稽核单位有关部门意见; (5)稽核人员姓名及编写日期; (6)复核人员姓名及复核日期; (7)证明材料(包括有关附件); (8)索引号及页次;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复审小组交换意见稿。 1.稽核组应实行二级复审制度。每个稽核人员的稽核工作底稿必须由稽核小组长或另一位稽核人员进行详细复审,稽核组长或主稽人应对各小组的交换意见稿和稽核工作底稿进行重点复审,以保证对稽核人员工作质量和任务完成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2.稽核组长或主稽人复审小组交换意见稿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1)所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2)稽核结论是否恰当。 3.稽核组长或主稽人在审核小组交换意见稿时,应做出必要的复审记录,书面表示复审意见并签名。 4.小组交换意见稿应交由被稽核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如有异议,应及时重新进行检查,并取得有关证据。如确有差错,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撰写稽核组稽核报告(初稿)。稽核组长或主稽人收集各小组交换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后,应进行总体分析判断,形成总体的稽核报告(初稿),并召集各专业小组长讨论审定。 第十九条 总结会谈。 1.总结会谈由稽核组长或主稽人主持,被稽核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2.在总结会谈中,稽核组应听取被稽核单位对稽核事实与评价结果的意见,并作好总结会谈记录,为撰写稽核报告征求意见,同时也为稽核组进一步复查核实提出建议。 3.稽核组应尽可能争取在现场与被稽核单位取得对稽核认定事实及问题评价的一致意见,获得被稽核单位负责人的签字认可。如被稽核单位对所查问题有异议时,稽核组应进行核对,确有差错时应进行更正,或视情况安排进一步复查;如对问题评价有异议时,稽核组应与被稽核单位进行讨论,并尽可能达成共识,如不能达成共识,被稽核单位可以提出书面意见,作为稽核报告的附件。如因被稽核单位不予配合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举行总结会谈或使总结会谈无效,稽核组可限定被稽核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稽核报告(初稿)提出反馈意见。被稽核单位过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稽核组认定事实及评价。 第二十条 结束现场稽核。稽核组在稽核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稽核检查工作,退出被稽核单位。 四 稽核报告阶段 第二十一条 撰写稽核报告。 1.总结会谈结束后,稽核组应以稽核报告(初稿)为基础,结合被稽核单位的反馈意见,全面反映稽核发现的问题,并作客观公正的评价,向派出行稽核部门负责人提交稽核报告。 2.稽核报告应客观、清楚、简明、及时并富有建设性。稽核组应对稽核报告的真实与客观负责。稽核报告的真实与客观是指稽核报告应如实反映稽核范围、稽核依据、已实施的稽核程序和应发表的稽核意见。 3.稽核报告的参考格式如下: (1)稽核目的、范围与稽核组概况; (2)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稽核单位的经营情况、主要业务的基本情况及内部控制状况等; (3)发现问题及结论。包括本次稽核发现的主要问题、总体评价以及重要的综合性建议; (4)业务检查情况详述。参考格式如下: ××××业务 ●主要问题及性质 ●风险分析 ●稽核建议 (5)有关附件 第二十二条 派出行稽核部门负责人初步审定并签发稽核报告(征求意见稿)。稽核组完成稽核报告后,应提交派出行稽核部门负责人审定。派出行稽核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查稽核报告,对稽核报告内容的完整性、评价的客观性和报告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准确性,以及所提稽核建议的恰当性和可行性进行把关,并根据具体情况向被稽核单位签发稽核报告(征求意见稿)。一般情况下,凡重大项目的稽核须签发稽核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三条 派出行总稽核或行领导审批签发稽核报告。派出行稽核部门负责人在收到被稽核单位的反馈意见后,对稽核报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审定,并签署意见,报总稽核或行领导审批签发。如被稽核单位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未反馈意见,视为对稽核报告(征求意见稿)无异议。 1.凡上级行下达的稽核项目,派出行总稽核或行领导审查稽核报告后,须报上级行审批,待收到上级行的批复后再予以签发。 2.凡属派出行自行安排的稽核项目,其稽核报告只需向上级行报备,上级行不再进行批复,经总稽核或行领导审批同意的稽核报告为最后定稿。 3.稽核报告成文并经总稽核或行领导审定签发后,任何人无权改动。如被稽核单位对稽核报告结论与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稽核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稽核部门,直至总行稽核委员会申请复议。上一级稽核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的结论与决定。特殊情况下,作出复议结论与决定的期限可适当延长。复议期间,原稽核结论与决定照常执行。总行稽核委员会的稽核结论与决定为终审结论与决定。 五 稽核后续阶段 第二十四条 发出"稽核处理意见执行通知书"。 1.稽核组填写"稽核处理意见执行通知书"后,随同稽核报告上报派出行稽核部门负责人审定,由派出行总稽核或行领导审批并签发被稽核单位。 (1)凡上级行下达的稽核项目,派出行总稽核或行领导审查"稽核处理意见执行通知书"后,须连同稽核报告报上级行审批,待收到上级行的批复后再签发被稽核单位。 (2)凡属派出行自行安排的稽核项目,其"稽核处理意见执行通知书"直接连同稽核报告发送被稽核单位,勿需上级行审批,向上级行报备即可。 2."稽核处理意见执行通知书"是稽核工作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稽核组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填写"稽核处理意见审查督办情况表"。督办人原则上由派出行总稽核或行领导或实施稽核的稽核组长或其指定人担任。 1.被稽核单位收到"稽核处理意见执行通知书"后,应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执行时间表,经被稽核单位主管人员签章后,将填写完毕的"稽核处理意见执行通知书"一份退寄督办单位。 2.派出行根据被稽核单位填写的"稽核处理意见执行通知书",实施稽核督办,并将督办的结果填入"稽核处理意见审查督办情况表"。 3.凡上级行下达的稽核项目,督办人要将督办情况按时限上报上级行。 4."稽核处理意见审查督办情况表"是稽核工作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稽核组应妥善保管。 5.如需要,派出行可实施现场稽核,检查验证被稽核单位的落实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稽核工作档案的整理移交与归档保管。 1.稽核工作档案的整理可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筛选清理本次稽核的稽核工作档案。常见的稽核工作档案包括: ●稽核前问卷及反馈材料; ●稽核方案; ●稽核通知书; ●进点会谈记录; ●稽核工作底稿: ◆内部控制调查问卷 ◆稽核证据与分析材料 ◆各项业务检查表格及文字材料 ◆其他工作底稿 ●小组交换意见稿; ●总结会谈记录; ●被稽核单位反馈意见书; ●稽核报告; ●稽核处理意见执行通知书; ●稽核处理意见审查督办情况表; ●其他与本次稽核有关的材料。 (2)将筛选后的稽核工作档案分类整理; (3)将整理好的各类稽核工作档案编号,分别立卷归档。 2.稽核工作档案一般应保存十年。 3.各级稽核部门应建立健全稽核工作档案的借阅保管与保密制度,对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要严格保密。 第二十七条 稽核工作的总结。稽核工作完成后,稽核组应对本次稽核工作进行总结,以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便今后更好地实施现场稽核。 六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总行稽核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