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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开办金融期货业务的紧急通知

2008-02-16 09:35 次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开办金融期货业务的紧急通知    1993年11月17日 银发[1993]3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据调查,最近有些地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了金融期货公司,有些非金   融期货公司开办了金融期货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为改变这   种状况,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严加控制开办金融期货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金融期货公司是以股票、债券、外汇、证券指数等金融商品为交易对象,以   远期交割的交易方式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金融期货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   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他   任何地方和部门均无权批设金融期货公司。   二、非金融期货公司(含商品期货公司)一律不得开办金融期货业务。   三、鉴于金融期货业务风险大、投机性强,目前只限于在国务院同意的上海、广   州、深圳三个城市试办金融期货公司。在未取得成功经验时,其他地方不得试办。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试办的金融期货公司,只能办理外汇期货业务,不   得办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的金融期货业务;在开办外汇期货业务时,须按有关规定,   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五、各地人民银行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清理整顿工作。   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非法设立的金融期货公司,必须立即撤销;拒不撤   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其为非法金融机构,并没收非法所得。   凡非金融期货公司办理金融期货业务的,必须立即停止;拒不停办的,除没收其   非法所得外,还要给予必要的制裁。   各级人民银行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