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武江茶场收取的劳务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1月7日 国税函[1998]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武江茶场收取的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 税发[1997]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武江茶场利用自己的厂房、生产工人以及增城耀成手袋厂提供的生产设备、 原料为增城耀成手袋厂加工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庆税加工劳 务。因此,对武江茶场从增城耀成手袋厂取得的劳务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 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