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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35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21日 国税发〔1999〕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管理出口发票的方式不统一,有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084号),不套印发票监制章,有的则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套印发票监制章。   为了统一全国出口发票管理方式,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如实反映企业的进   出口业务,经研究,总局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   标明“出口专用”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4号文,到2000年1月1日停止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