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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2008-02-16 09:33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1999年5月12日 国税函[1999]25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设备检修业务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1998]   594号)收悉。关于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的大型成套装置提供的维修服务如何征收   流转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市维修化工等生产企业所用的大型成套装置的维修费,是参照建筑行业   的收费标准确定的,因此,维修单位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维修塔、罐、管道等装置取   得的维修费收入,暂按“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项目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不   得比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