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24日 国税函[1996]562号 广东、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上海、天津、哈尔滨、沈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据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反映,该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 品油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管[1996]11号)的规定,按每吨8元的标准向用 户收取成品油管理费。具体收取方式,由销售公司委托炼油厂在销售成品油时代收, 并通过销售公司所属各大区公司转交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或由炼油厂直接上交)。 对炼油厂代收的成品油管理费,我局已明确应并入其销售额中就地征收增值税,但 营业税方面,对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所属大区公司收取的成品油管理费,是否需 要征税问题未予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各大区公司,委托炼油厂在销售成品油环节代向用户收 取的成品油管理费,在炼油厂上交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所属大区公司时,不再征 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