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32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1日 财税字[1994]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公安司法部门所属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货物征免增值税问   题规定如下:   一、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   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   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劳动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   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