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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2008-02-16 09:32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1997年8月26日 国税函发[1997]479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101   号收悉,经研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细则》)第八十五条授权,批复如下:   办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   《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税务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实际   上就是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换证即是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处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   [1996]046号)的规定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