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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2008-02-16 09:32 次阅读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1997年6月16日 冀国税进发[1997]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若干问题规定》(国税发[19   97]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办理1997年出口退税业务时,一律按《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若干问题   规定》执行,并请于1997年6月30日前完成《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配置标准内容   表》在计算机审核系统的设置,同时将该表报省局退税处备案。   二、对1996年办理的出口退税业务,要在1997年8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的要求,进行计算机审核。请将审核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三、各市要严格执行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及电算化管理办法,加快出口退税进   度,及时、准确地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对计算机审核出口退税的执行情况,将于   下半年适当时候进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7年4月23日 国税发[1997]87号   (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