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1997年6月16日 冀国税进发[1997]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若干问题规定》(国税发[19 97]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办理1997年出口退税业务时,一律按《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若干问题 规定》执行,并请于1997年6月30日前完成《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配置标准内容 表》在计算机审核系统的设置,同时将该表报省局退税处备案。 二、对1996年办理的出口退税业务,要在1997年8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的要求,进行计算机审核。请将审核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三、各市要严格执行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及电算化管理办法,加快出口退税进 度,及时、准确地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对计算机审核出口退税的执行情况,将于 下半年适当时候进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7年4月23日 国税发[1997]87号 (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