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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32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1日 国税发[199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各地反映,不少工效挂钩企业提取的工资额和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不一致,   提取数大于实际发放数,有的差额较大,并将差额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   或转入福利费、统筹费、保险费及安排接待费用等,对此种情况,计征企业所得   税时,是按提取的工资额扣除,还是按实际发放数扣除,要求明确。经研究,现   通知如下: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   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   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   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   前据实扣除。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