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2001年4月3日 财税[20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 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