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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

2008-02-16 09:32 次阅读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    2000年4月19日 冀地税发[2000]4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国税   发[2000]5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财税[1999]22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计划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的通知》(冀财   税[1999]39号)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   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1999]99号)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停征收尾工作,并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会计帐目健全并能够真实、准确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的单位,可依据   有关会计资料确定其1999年7月1日之前和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的实际   完成投资额;对于帐目混乱、无法准确反映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的,可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实核定其实际完成投资额。   二、各地在做好计划内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理的同时,也要对未   纳入计划管理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并注意按规定的时间界限认真划分建设项目实际   完成投资额。   三、各市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于2000年9月底之前再安排一次固定资产投资方   向调节税的清理,下大力做好所有建设项目欠税的催缴入库工作。对一次缴清确有困   难的,可制定分批缴纳计划,但必须于2000年底前缴清全部欠税。   四、各市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理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文字材料,   并将清理结果、欠税和入库情况按国税发[2000]56号文件附表格式填写,于2000年10   月10日前一并上报省局(税政三处)。   五、关于清理检查情况上报表问题。《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中   的类别指“农、林、水利”,“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及邮电”等。各行业及行政   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要在“建设项目类别”一栏下单设“未列举项目”填列;表中   “应退未退库税额”、“欠缴税额”、“其中:呆欠”(左侧)均为1999年底数字;其   余2000年9月底数字。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2000年   3月28日国税发[2000]5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