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标字1994第26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贯彻实施<商标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工商〔1994〕188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文字、 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即属于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一 项的规定,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上加注注册标记,包括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 围之外的其它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并加注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如何掌握和区分“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和“冒充注册商标 ”二种行为之间的关系和界限,需针对具体商标案件个案认定。其基本原则是:对注册 商标作局部或较轻微的改动,如改变商标文字部分的字体,或在不改变图形主体的前提 下对图形部分作某些变动或增减等,则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如 果对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包括文字和图形)进行大的或根本性的改变,则该商标应视 为一个新的商标,在此商标未经注册前就在使用中加注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 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