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5月23日 农发行字[1997]115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证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行,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证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工作需要,便于稽核人员开展经常性的稽核工作,加强和规范稽核证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核证是稽核人员从事稽核工作的专用证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内各级专职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时,均应持有此证。由各级稽核机构委托或聘请开展稽核工作的人员,可临时发给稽核证,但用后须及时交回。 第三条 稽核人员在进行稽核检查时必须出示稽核证,方可进行现场稽核或随时检查。但在检查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证券时,还必须持有派出行的正式公函。 第四条 稽核人员可以持稽核证在本行辖内进行稽核检查。如经上级领导授权,也可在本系统内跨区、跨行进行稽核检查。 第五条 进行稽核检查时,可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权限和职责进行检查,也可向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取证,并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做出要求立即纠正的决定。 第六条 稽核证由总行负责统一印制,分级管理。省级及省级以下行的稽核人员由省级分行颁发;总行稽核人员由总行颁发。 第七条 稽核证由本人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应及时报告,申请补发。 第八条 稽核人员在调离稽核岗位时,要将稽核证及时交回发证行进行注销。 第九条 发证行要严格稽核证的管理,建立稽核证管理的档案制度,记载稽核证的颁发、丢失处理、更换和收回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