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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

2008-02-16 09:30 次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    2000年4月17日 银发〔2000〕1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   政局: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平稳施行,现就施行后有关问题的处置   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名身份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   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   证外,还包括户口簿、护照。   (二)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在   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还   包括: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   (三)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   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可以是中国护照。   (四)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   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护照外,还可是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二、关于部分存款业务的处置办法   (一)对2000年4月1日前办理的个人与存款金融机构约定的自动转存定期   整存整取存款或个人定期零存整取(到期本息一次清结)的存款,按4月1日以前的   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中,不论存款人在异地、本地办理存入款项,均应按   实名制规定办理。   (三)对2000年4月1日前,境内居民个人已开立的外汇现汇账户和外汇现   钞账户,在4月1日后第一次到期转存时,应当出示法定身份证件办理;原账户户名   未使用实名的,由存款人出示法定身份证件,银行直接更改其账户户名。   (四)老式户口簿的证件号码登录,可采取登录户口簿上存款人的出生年月日。   (五)代发工资、养老金等业务,在实名制施行过渡期内(三个月),有关金融   机构按2000年4月1日前的规定办理;身份证件及号码的登录问题有关金融机构   可通过单位集中办理。   三、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介绍信以及法定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实名   证件使用。   (二)对个人大额现金取款,依照2000年4月1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   定执行。   (三)对部分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开立存款账户问题,有关金融机构可主动商请学   校提供便利。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通知转发辖区内办理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