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5日 证监发字[1994]13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训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4]131号文件“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 已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九日生效。最近一些上市公司陆续公布有关配股的董事会公告、股 东大会公告和配股说明书等文件,其中有些已公布的文件内容与《公司法》和以上通知规定 不符。为严格执行证券法规,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会决定: —、自九月二十九日起,凡上市公司配股的股权登记日尚未到期的,其有关的配股缴款 事宜或配股权证交易事宜一律暂缓办理。有关的上市公司须将有关配股的全部申报文件送证 监会复审。 二、对没有出具证监会复审意见书或其他认可文件的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不得同意其 公布配股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