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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试点企业审计暂行规定

2008-02-16 09:29 次阅读

股份制试点企业审计暂行规定   1992年6月29日国家审计署、国家体改委发布   为促进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其使用效益,   根据《审计条例》和《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的要求,现对股   份制试点企业的审计监督,作如下规定: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为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审计机关仍按对全   民所有制企业审计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二、股份制试点企业,凡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均由对投资股份比例最大的   单位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国有资产占参股地位的,根据需要或   审计机关的要求,由该企业董事会委托经国家批准、确认的社会审计组织对该股份   制试点企业进行和审计查证,审计机关必要时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审计监督。   三、社会审计组织经委托对有国有资产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审计查证后,应将该   企业的审计报告、验资证明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和验资证明如有不真实、不合   法等情况的,审计机关可以进行核查和处理。   四、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有权代表国家向股份制试点企业投资的部门或机构的   审计监督,以确定国有资产股份的投资收入及其运用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   五、本暂行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