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报关员管理,维护报关秩序,规范报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关员,系指取得报关员资格,按本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向 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员资格考试、注册的主管机关,对报关员报关 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报关员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 规章,如实申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资格审定 第五条 海关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合格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 ,方可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六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品行; (三)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能参加资格考试: (一)触犯刑律被判刑,刑满释放不到5年者;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有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被海关吊销报关员证 件,不满3年者; (三)海关规定不能从事报关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三章 注册和年审 第九条 海关根据报关企业的申请和业务需要,核定企业报关员数量。报关员注册 ,应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三)申请注册人所属企业的人事证明或用工劳动合同; (四)申请注册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五)报关员资格证书; (六)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对符合规定者海关予以注册,制发报关员证件,报关有效期为一年。有关人员获得 报关员证件后,始可办理报关业务。 第十条 报关员证件是报关员办理本企业报关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涂改。 报关员证件在签发年度内有效。跨年度使用必须履行年审手续。 第十一条 报关员调往其他企业从事报关工作,应持调出、调入双方企业的证明文 件以及有效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向调入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重新注册手续。海关核 准的,予以换发报关员证件。 报关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关企业的报关工作。 第十二条 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件,应自证件遗失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递交情况说 明,并登报声明作废。海关于声明作废之日起3个月后予以补发,期间不得办理报关业 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的,应由所在企业收回其报关员证件,交回所在地海关 ,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关员证件注销手续: (一)脱离报关员工作岗位的; (二)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停止报关业务的; (三)企业解聘报关员的。 因未办理注销手续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海关对报关员实行年度审查制度。报关员必须随所在企业每年按期参加 年审,填报《报关员年审报告书》,说明办理报关业务和遵守海关法规等情况。 海关结合日常报关记录考核报关员业务水平,重新确认报关资格。 第十五条 通过年审者,准予延长一年的报关有效期,报关员可在此期限内继续办 理报关业务。 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海关将不予延长报关有效期: (一)经常出现报关差错等不负责任行为,屡纠不改的; (二)领取报关员证件之日起1年内或连续1年未报关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逾期1个月以上不参加年审的; (四)未经企业授权擅自招揽报关业务的; (五)不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报关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十六条 经年审未予延期的报关员,向海关书面申请获得同意,可参加海关组织 的报关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继续办理报关业务。 第四章 报关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报关员应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关区内办理本企业授权承办的报关业务。 报关员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交办的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关业务。 第十八条 报关员应持有效的报关员证件办理报关业务,其签字应在海关备案。向 海关递交的报关单,应有报关员和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报关业务负 责人)的签字。否则,海关不接受申报。 专业、代理报关企业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应交验委托单位的委托书。 第十九条 报关员在办理报关业务时,应对本企业负责,接受海关的指导和监督, 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章,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 (二)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楚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 按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交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三)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应按时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 装; (四)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所报进出口货物的各项税费的手续、海关罚款 手续和销案手续; (五)配合海关对走私违规案件的调查; (六)协助本企业完整保存各种原始报关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 (七)参加海关召集的有关报关业务会议或培训; (八)承担海关规定报关员办理的与报关业务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报关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为,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吊销其报关员证件,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报关员注 册。 第二十一条 报关员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海关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 (二)未经海关同意,逾期1个月以内不参加年审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 (四)不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报关员义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处以罚款的。 第二十二条 报关员对海关处罚不服的,可以自在处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 向作出决定的海关或者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有关海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9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发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自处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选择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向海关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报关员的管理规定, 凡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海关: │ 照 ┃ ┃ │ ┃ ┃ 本企业为〖专业〗〖代理〗〖自理〗报关企业,已在海│ ┃ ┃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 ┃ ┃员管理规定》,向贵关申请报关员注册并申领报关员证件,│ 片 ┃ ┃有关情况如下: │ ┃ ┠───┬──────┬───┬──┬────┬───┴─────┨ ┃姓 名│ │性 别│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取得报关员资格时间│ 年 月┃ ┠────┼─────────┴────┬────┬┴──────┨ ┃企业名称│ │注册编码│ ┃ ┠────┼──────────────┼────┼───────┨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 ┃报关业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 ┠───────┴─┬────┼────┴───────┬────┨ ┃企业上年度报关单数│ 票│ 已有报关员人数 │ 名┃ ┠─────────┼────┴─────────┬──┴────┨ ┃申请人签字备案: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的│企业印章: ┃ ┃ │报关业务负责人)签字备案: │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 │ ┃ ┃海│ 经办关员: 年 月 日┃ ┃关├─────────────────────────────┨ ┃审│ ┃ ┃核│ 经审核,同意(不同意)注册,予以制发报关员证件。 ┃ ┃意│ ┃ ┃见│报关员证号为:_________ ┃ ┃ │ ┃ ┃ │主管领导: 海关(印): 年 月 日┃ ┠──┼─────────────────────────────┨ ┃备│ ┃ ┃注│ ┃ ┗━━┷━━━━━━━━━━━━━━━━━━━━━━━━━━━━━┛ 附表2:报关员年审报告书 报关员年审报告书 ____年度 ┏━━━━━━━━━━┯━━━━━━━━━━━━━━━━━━━━━┓ ┃ 企业海关注册编码 │ ┃ ┠────┬─────┼───┬──┬────┬─────────┨ ┃姓 名│ │性 别│ │联系电话│ ┃ ┠────┴───┬─┴───┴┬─┴────┴───┬─────┨ ┃报关员证号│ │取得报关员资格时间│ 年 月┃ ┠────────┼──────┼──────────┼─────┨ ┃领取报关员证时间│ 年 月│从事报关业务年限(年)│ ┃ ┠────────┴──┬───┴──────┬───┴─────┨ ┃年报关票数 票│年报关差错数 票│年违规 次┃ ┠──┬────────┴──────────┴─────────┨ ┃ │ ┃ ┃ │ ┃ ┃ │ ┃ ┃差│ ┃ ┃错│ ┃ ┃原│ ┃ ┃因│ ┃ ┃及│ ┃ ┃后│ ┃ ┃果│ ┃ ┃ │ ┃ ┃ │ ┃ ┠──┼─────────────────────────────┨ ┃ │ ┃ ┃接处│ ┃ ┃受罚│ ┃ ┃海情│ ┃ ┃关况│ ┃ ┃ │ ┃ ┠──┼─────────────────────────────┨ ┃ │ ┃ ┃企│ ┃ ┃业│ ┃ ┃鉴│ ┃ ┃定│ ┃ ┃意│企业法定代表人 ┃ ┃见│(或授权委托的 ┃ ┃ │报关业务负责人)签字: 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 海关年度审查意见 (以下由海关填写) ┏━━┯━━━━━┯━━━┯━━━━━━┯━━━┯━━━━┯━━━┓ ┃报│贸易方式│ │起运国(地区)│ │成交方式│ ┃ ┃关├─────┼───┤ 或 ├───┼────┼───┨ ┃行│合同协议号│ │抵运国(地区)│ │商品编号│ ┃ ┃为│ 或 ├───┼──────┼───┼────┼───┨ ┃差│加工手册│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错│ 备案号 │ │ │ │ │ ┃ ┃记├─────┼───┼──────┼───┼────┼───┨ ┃录│原产国│ │ 数 量 │ │单 位│ ┃ ┃ │ (地区) ├───┼──────┼───┼────┼───┨ ┃(次)│ │ │ 总 价 │ │币 制│ ┃ ┠──┼─────┴───┴──────┴───┴────┴───┨ ┃经初│ ┃ ┃办审│ ┃ ┃关意│ ┃ ┃员见│ 经办关员: 年 月 日┃ ┠──┼─────────────────────────────┨ ┃主意│ ┃ ┃管 │ ┃ ┃科 │ ┃ ┃长见│ 主管科长: 年 月 日┃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对该报关员┃ ┃海│进行年度审查,结论如下: ┃ ┃ │ ┃ ┃关│·年审通过。同意继续办理报关业务。报关员证有效期自 年月┃ ┃ │ 日延至 年 月 日。 ┃ ┃年│ ┃ ┃ │·年审不通过。因下列原因,报关员证不予延期: ┃ ┃审│□违反海关法 □报关差错多屡纠不改 □连续1年未报关 ┃ ┃ │□逾期年审 □擅自招揽报关业务 □不履行报关员义务┃ ┃意│□其他 ┃ ┃ │ ┃ ┃见│ ┃ ┃ │ 海关(印): 年 月 日┃ ┠──┼─────────────────────────────┨ ┃备│ ┃ ┃ │ ┃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