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 致: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受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聘请和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委派,本律师出席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律师审查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本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召开公告,于2001年2月23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经审查,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中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公告的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1年2月8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1)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部分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共计110006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86%;(2)部分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查,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公司实施《高档日用瓷技术改造项目》的方案。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没有股东提出超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提案审查过程中未出现对提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提案经审议后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赞成票通过。经审查,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提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经办律师 刘治海 200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