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1999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知

2008-02-16 09:27 次阅读

署办税(1999)334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1999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 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问题的通知》(署 税〔1999〕452号)规定,每年年初,由总署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 存款利率,对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利率进行调整。据此,确定1999年加工贸易内 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的利率为:月息0.825‰,年息0.99%。   此利率仅适用于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其他缓税利息的计征仍按原有关规定执 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问题请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