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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表演已发表作品须付报酬

2008-02-16 09:27 次阅读

国家版权局公告转载、表演已发表作品须付报酬   (1991年8月20日)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切实实施,国家版权局近日发表公告,指定 中国版权研究会为临时收转使用作品报酬的机构。   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以报刊转载和摘编、表演、录音或制作广播电视 节目的方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禁止外,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使 用者应按国家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 送国家版权局指定机构,由该机构转递著作权人。   为此,国家版权局已经正式向国务院申请成立专门机构。在此机构成立之前,作为 应急措施,由中国版权研究会临时承担这项工作。公告要求使用单位在寄送报酬时,应 提供被使用作品的名称、出处和作者署名以及其他与作者有关的线索。同时也希望凡认 为自己的作品有可能被使用的著作权人向收转机构查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