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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还本销售”商业活动的通知

2008-02-16 09:26 次阅读

1994内贸函消费字第802号   关于禁止“还本销售”商业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办、商委、商业(贸易、商务)厅(局)、 供销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业局、供销合作总公司:   最近,一些省、市的工商企业对某些商品实行所谓“还本销售”,许诺凡购买本企 业一定数额的商品,一年或数年后将购物数的部分或全部返还给消费者。这种做法在一 定范围内和程度上已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企业的偿还能力,与企业的经营状况 密切相关。在一定的时期内企业可能会因某种变化或因停产、经营不善而造成亏损或破 产,届时将出现无法兑现承诺的情况。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特规定:所有国有商 业企业在推销活动中,一律不准采用“还本销售”的方法推销商品。   请各有关省、市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采取有效 措施,禁止“还本销售”的商业活动,各商业企业要加强领导,规范经营活动,切实做 好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