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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外资企业进口自用交通工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26 次阅读

署监一1991466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外资企业进口自用交通工具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州海关:   你关三月二十五日传真电报收悉,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交通工具 的配车标准和税收问题,我署署监一〔1990〕1271号文已有明确规定,为进一 步明确外资企业进口自用交通工具问题,经研究,对外资企业进口生活用交通工具仍由 海关严格掌握,不分投资地区,在其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免领进口许可证、免交 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外资企业进口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以上,请按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