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1999年5月27日 国税函[1999]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 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缴纳的营业 税,继续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