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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24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7日 (94)财税字第006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民航基础设施建   设基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   及教育费附加。考虑到民航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同意1994年至1995年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免交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