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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的通知

2008-02-16 09:24 次阅读

关于严禁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的通知   银发〔1997〕58号   1997年第0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   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目前储蓄存款中属于企事业单位等对公存款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性资金的比重较高。一些企业为了逃避归还贷款,有意将销货款转入储蓄帐户;一些部门设立“小金库”,为逃避监督将罚没款、土地管理费、拍卖收入等资金转入储蓄存款帐户;一些私营企业为了提取现金方便,也将生产经营性资金大量存入储蓄帐户;一些金融机构为了完成储蓄存款承包任务,乱拉存款,助长了公款私存。这种状况如果继续发展下去,将会引起经济金融秩序的混乱,必须予以严格禁止。现作如下通知:   一、发挥储蓄岗位的监督作用,督促企业将销货款通过转帐结算,及时存入企业存款帐户。对要求以个人名义向储蓄帐户转入公款的,要拒绝办理。对将大额公款私存的,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清查,并转为对公存款。对客户将公款私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银发[1996]66号),坚决废止存款单项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不得对非存款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到职工个人。如再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追究负责人和上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对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资金单列帐户统计。   各经办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在现行会计、统计报表中单独反映“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性资金存款”。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加强对储蓄存款真实性的经常性监管。对金融机构将公款转储蓄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并责令金融机构对有关人员给以纪律处分;金融机构限期不处分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暂停审批其设立储蓄机构的申请;对查出储蓄存款中的公款或生产经营性资金,一律对客户不计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公布举报公款私存的电话,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凡举报属实的问题,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要会同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严肃查处。   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应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的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和邮政储蓄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