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关于发布《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 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 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外经贸政发第92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 定了《对违视、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 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 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