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发布《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8-02-16 09:24 次阅读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关于发布《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   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   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外经贸政发第92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   定了《对违视、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   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   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