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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2008-02-16 09:24 次阅读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1995年税收   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1995]外经贸计财字第438号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   5]26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我部实际情况,补   充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领导要充分重视这次大检查,要亲自过问,认真细致地组织今年的大   检查,严防走过场。   二、各级财会部门要按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对1995年所有的帐目进行一   次全面、彻底的检查,凡是有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要彻底纠正,并按规定进行   调帐。   三、今年大检查时间从10月份开始至1996年3月份为止。在大检查期间内,   请各单位务必按规定的时间向部大检查办公室报送有关报表。   四、今年大检查的自查时间从10月上旬到10月底,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单   位务必抓紧抓好第一阶段的自查工作。   附件:   国务院关于开展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1995年税收   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发[199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4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财政、国税、   地税、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互相配合,通力协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从目前情况   看,经济领域中各种违法违纪的行为仍很普遍,有的还相当严重,一些单位和个人乘   财税价格改革之机,巧立名目,偷税骗税,哄抬物价,侵占和截留国家财政收入等。   严重干扰了改革的顺利实施,危害了国家和群众利益,破坏了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   稳定,必须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查处和纠正。   为此,国务院决定,1995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指导思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税价格监督管理的要   求,大检查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严肃依法查处各种偷税骗税、越权减免税、   截留国家财政收入、乱涨价、乱收费等违法违纪的行为,切实防止国有财产流失,确   保国家预算收支任务的完成和物价控制目标的实现。在检查中,要把开展大检查与严   肃财经法纪、加强廉政建设、抑制物价上涨、深化财税改革结合起来,使大检查更好   地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检查的时限。今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10月上旬开始,春节前结束。主   要检查1995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税价格法纪问题,以及1994年发生的未检查   或虽已检查但尚未纠正的违法违纪问题。对某些重大问题,如有必要,也可追溯到以   前年度。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采取普遍发动单位自查和开展重点检查相结合,以重点   检查为主的方法进行。整个大检查工作,可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   阶段。法制、舆论宣传和思想发动要贯穿于大检查的始终。在大检查后期,要针对检   查中发现的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违法违纪问题和财税价格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   提出整改建制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改革,完善法规,健全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堵塞   违纪漏洞,实行标本兼治,以提高大检查的整体效应。   四、检查的范围。在大检查期间,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体工商户,都必须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在普遍自查的基   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抽调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组成检查组,选择部分行   业和企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40%。检查的重点单位是:   (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税源大户;   (二)金融企业、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各类证券公司、经济开发公司、外贸公司和有外贸经营自主权的企业,以   及第三产业中一些管理比较混乱的企业;   (四)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的部门;   (五)规模较大、管理混乱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   (六)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企业和单位。   在这次大检查中,还要继续委托地方重点检查一部分设在当地的中央企业和单位,   并按实际查补上交的违法违纪金额给地方财政适当分成。   五、检查的内容。在普遍检查企业、单位执行国家财税价格法律、法规情况的基   础上,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擅自越权减税、免税、退税、包税,自行改变税率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等行   为;   (二)擅自把应缴中央财政的收入缴入地方财政或把应缴上级财政的收入缴入本   级财政的收入混库行为,以及违反规定乱退财政收入、乱提各种费用的行为;   (三)采取非法手段印制、使用假发票、真票假开或倒卖发票等偷骗增值税、消   费税、营业税和其他工商税收的行为;   (四)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擅自冲减资本金、截   留国家收入、偷漏所得税的行为;   (五)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用途,随意支用各项财政资金,采取非法手段   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将国有财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行为;   (七)违反国务院规定,擅自出台新的调价项目和经营粮、棉、化肥等重要商品   的乱涨价行为;   (八)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医疗、教育、铁路运输等方面乱收费   的行为;   (九)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截留、挪用应上交财政收入的行为;   (十)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问题。   对于缓缴、拖欠税款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开展大检查认真进行清理,   抓紧催收。   六、检查出违纪问题的处理原则。对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税价格法纪的问   题,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   的原则进行处理。凡属自查出来的问题,可以从宽处理;凡属重点检查中查出来的问   题,特别是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理。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区、各部门都应选择几个违法违纪   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违纪者,推动大检查不断深入发展。   无论是自查还是重点检查出来的应交违法违纪款项,必须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   如有故意拖延不交或拒不交库的,由银行依法协助划拨扣款。   对于清查出来的缓缴、欠交的税款,必须立即上缴国库。   七、大检查的组织领导。这次大检查,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统   一部署下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大检查   工作。各级财政、国税、地税、物价、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部门要积极投入   大检查工作。各级政府的大检查办公室是本级政府组织实施大检查的办事机构,具体   负责组织协调大检查中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将继续派出由部级干部带队的大检查工作组,分赴各地指导和推动工   作;地方各级政府也要派出相应的大检查工作组进行督促和检查。   在这次大检查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   中介机构的作用,尽量让他们多检查一些企业和单位,并对其提出严格要求,进行严   格考核,促使他们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为逐步强化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在大检查期间,要继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大检查工作。   开展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   计委、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类违反财税价格法纪的   问题,由大检查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进行处理。   大检查工作结束后的总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同时抄   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