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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对外贸易货物运量计划编报办法》的通知

2008-02-16 09:24 次阅读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对外贸易货物运量计划编报办法》的通知   [1995]外经贸运发第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为了使外贸运输计划的编报工作适应改革的需要,完善外贸运输年度和月度计划   的编报工作,现将重新制订的《对外贸易货物运量计划编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   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部(贸运司)反映。   附件:如文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对外贸易货物运量计划编报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保证我国外贸进出口货物到港及时疏运和按时出运收汇,保证进出口任务的   完成,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编报单位   编报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中央各部委   所属各进出口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第三条 编报内容   一、年度海运出口货物运量计划按出运港口编报(见附表一)。   二、年度铁路出口货物运量计划按出运口岸编报(见附表二)。   三、年度公路出口货物运量计划按出运口岸编报(见附表三)。   四、年度航空出口货物运量计划按出运口岸编报(见附表四)。   五、年度进口货物运量计划按到货港口、口岸编报(见附表五)。   六、月度海运出口装船计划按装运港口编报(见附表六)。   第四条 编报程序   各地外经贸委(厅)负责汇总本地区外贸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有外贸经营权   的生产企业及三资企业的进出口货量计划;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各进出口贸易总公司及   工贸公司负责汇总本公司系统的进出口货物运量计划。   各单位在每年12月20日以前将下年度的外贸进出口货物运量计划、在每月10日以   前将下月度的海运出口装船计划报外经贸部(外贸货运协调司)。   第五条 编报要求   一、表格中集装箱栏内只填写个数,以20尺准箱计算,40尺的集装箱按两个标准   箱计算,每个集装箱按12吨折算重量后计算在“总计栏”内。填写表格时,要依照表   中列出的商品逐一填写运量计划,其余商品的运量计划均填写在“其它”栏内。   二、各单位按所附的表格格式自行印制报表。各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外贸货物运量   计划编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证计划的严肃性和准确性,防止没有依据的估计,   避免实际运量的运力安排相脱节。如运量计划有变更,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计划报表需由制表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出。   第六条 计划下达   外经贸部(外贸货运协调司)负责汇总年度、月度运量计划,并在国家经贸委以   及交通、铁道及外经贸部三部召开的平衡会上进行总运量和总运力的调整、平衡。计   划平衡后再下达给各编报单位参照执行。   第七条 计划检查   各编报单位要逐月检查运量计划的完成情况,并将每季度计划执行情况、存在问   题上报外经贸部(外贸货运协调司)。   第八条 附  则   一、各种运输方式的进出口口岸均以国家宣布对外开放的口岸为准。   二、本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解释、修改和补充。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 年对外贸易海运出口货物运量计划表(附表一)(略)   19 年对外贸易铁路出口货物运量计划表(附表二)(略)   19 年对外贸易公路出口货物运量计划表(附表三)(略)   19 年对外贸易航空出口货物运量计划表(附表四)(略)   19 年对外贸易进口货物运量计划表(附表五)(略)   年 月海运出口装船计划表(附表六)(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