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现行海关法规、规章效力问题的公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暂行海关法》同时废止。现行海关法规、规章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没有 抵触的仍然有效,继续执行。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