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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

2008-02-16 09:23 次阅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    2001年3月25日   为深化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加大整顿药品市场的力度,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由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   经贸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管局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   场的意见》。意见如下:   一、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精神的   基础上,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已发现的制售假劣药品的大   案、要案,药品监管、公安、工商行政管揽市场监管与深化改革相结合,打假治劣与   支持优秀企业相结合,健全药品质量监督体系和检查制度,净化药品市场环境。   二、整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的行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加强药   品市场准入管理,整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的行为,取缔药品无证经营和非法交   易,查处药品购销活动中给予、收受回扣以及其他商业贿赂行为。在取缔药品集贸市   场工作中,要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制,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有关方面要   统一思想,互相配合,巩固整顿药品市场的成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取缔的非法   药品交易市场由明转暗或死灰复燃的,要继续予以严厉打击并从重处罚。问题严重的,   要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实行药品管理政企分开的体制。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   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遵循政企分开、监   督执法与行业管理职能分开、突出监督管理、统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加快药品   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健全药品监督管理体系。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与所属医药公司或以   各种形式、名义挂靠的药品经营机构彻底脱钩,一律不得与任何药品经营机构保持经   济利益关系。在医药行业与企业发展方面,要支持并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四、促进优势医药企业的发展与联合。坚决打破阻碍公平竞争的部门或地方垄断、   所有制限制和行政保护,调整不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积极作用的政策规定,建立由国   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药品质量管理监控系统,取消各地对药品企业的重复检测、重复审   批、重复发放“准销证”,取消以备案登集团,在药品生产流通中发挥骨干作用。   五、扭转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的状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下决心对小药厂进行   整顿,关停一批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低水平重复   建设、达不到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MP)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小药厂。   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医院制剂室进行清理整顿,凡市场能正常供应的制剂医院不得重复   生产,对不具备制剂条件的医院制剂室不予换证。   六、清理整顿药品流通企业。清理整顿药品流通企业要与药品经营换证工作相结   合。对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经营行为不规范、达不到换证条件的药品流通企业不予   换证;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或在一定时期内达不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的药品流通企业,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对不能正常经营药品、主要靠出租办公楼、   仓库等物业维持生存的药品流通企业要进行整顿,对违法招商经营的要依法查处,   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七、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卫生部门要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管理,扩   大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品种,逐步将主要药品品种都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对招   标采购药品中的重要环节,如评标办法、面向全社会的专家库组成等要进行严格的审   查管理,保证招标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卫生、药品监管、价格主管等部门要对   药品招标采购行为和价格进行监督。招标采购的药品要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合理制定零   售价格,通过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的好处应主要让利于患者,医疗机构可分享一定   比例。   八、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建立和完善由政府有关部门认证并监督管理的医   药商品电子交易系统,积极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充分发挥电子交易系统在药品   生产、流通和消费之间的桥梁作用,及时沟通信息,实现快捷交易,并利用该系统进   行医药商品的委托集中招标采购,将交易行为纳入规范化、公开化的轨道,从制度上   纠正医药商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   九、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要切实解决广大农村缺乏正规、稳定的药品供   应渠道的问题,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鼓励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兼并小型药品   批发企业,将销售网络向县一级延伸,发展乡村药品代销点,方便农民购药。促进农   村卫生服务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在边远地区也可通过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由   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防止假劣药品流向农村,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十、推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办法。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落实   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规范   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逐步把医疗机构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   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与社会零售药店平等竞争,促进药品流通的社会化、   专业化和集约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社区卫生组织、门诊部和个体诊所只能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   用和急救药品。卫生、药品监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常用和急救药品的目录以及相关管理   办法,在基层尽快落实上述措施。   十一、加快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制度。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   完善政策,尽快规范并做好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在确保安全性、有效性的基础   上,为满足人民群众自我保健的需要,加快非处方药的遴选工作,拓展非处方药的流   通渠道。乙类非处方药经批准可以在日用品零售商店销售。   十二、改进对新药研究和审批的管理。要修订新药标准,鼓励开展新药研究和创   新。对技术含量不高,低水平重复研究、重复生产的,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关,不   予批准生产。对新药报批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新药审批管理的政策规定、   工作程序和时限等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加大对药品价格监督的力度。逐步实施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和在药品外包装   上印制零售价格的制度,加大对药品价格监督的力度。这项工作先从实行市场调节价   的部分药品开始试点,逐步推广到在国内销售的各种药品。要明确国家规定的价格是   最高限价,在医院或药店进行药品零售,允许低于但不得高于公示价格销售或印制标   价。   十四、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   真贯彻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精   神,逐步停止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药品监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各   类药品广告,并对其日常刊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发布的药品广告,   要及时采取措施作出相应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药品广告的查   处力度,有效规范药品广告的发布秩序。   十五、全面贯彻落实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的各项措施。整顿、规范药品市场,关   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医药行业和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改革   开放和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   识,克服地方和部门本位主义,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综合运用法律、经   济、行政和舆论手段,认真做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工作。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