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 开行发[2000]7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 理,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印章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专用章的制发 总行办公厅负责合同专用章的统一刻制和下发。 第三条 合同专用章的编号 各分行(包括总行营业部,下同)合同专用章编号如下: (01)总行营业部(02)天津分行 (03)石家庄分行(04)太原分行 (05)呼和浩特分行(06)沈阳分行 (07)大连分行(08)长春分行 (09)哈尔滨分行(10)上海分行 (11)杭州分行(12)福州分行 (13)南京分行(14)合肥分行 (15)济南分行(16)郑州分行 (17)武汉分行(18)长沙分行 (19)广州分行(20)深圳分行 (21)南宁分行(22)海口分行 (23)重庆分行(24)成都分行 (25)昆明分行(26)西安分行 (27)兰州分行(28)乌鲁木齐分行 第四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各分行在授权范围内以总行名义签订信贷合同(包括借款合同、临时借款协议、 提款协议、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展期协议、用款(还款)计划变更协 议)时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未经总行法律事务局批准,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合 同专用章。 第五条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一、合同专用章应由各分行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合同专用章应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 三、使用合同专用章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 单”(附件一),经合同授权签字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用印; 四、监印人应对用印范围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并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 五、用印位置应压签字人姓名及落款日期; 六、用印审批单、用印登记本应由各分行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使用印章的,将按行内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 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未予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印章管理办法》(开 行办厅[1998]37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合同专用章内部管理制度,并报总行 办公厅和总行法律事务局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单 (分行) 用印部门 用印文件名称 用印数 经办人用印部门负责人 合同授权签字人意见 监印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