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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

2008-02-16 09:23 次阅读

  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           开行发[2000]7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 理,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印章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专用章的制发   总行办公厅负责合同专用章的统一刻制和下发。   第三条 合同专用章的编号   各分行(包括总行营业部,下同)合同专用章编号如下:   (01)总行营业部(02)天津分行   (03)石家庄分行(04)太原分行   (05)呼和浩特分行(06)沈阳分行   (07)大连分行(08)长春分行   (09)哈尔滨分行(10)上海分行   (11)杭州分行(12)福州分行   (13)南京分行(14)合肥分行   (15)济南分行(16)郑州分行   (17)武汉分行(18)长沙分行   (19)广州分行(20)深圳分行   (21)南宁分行(22)海口分行   (23)重庆分行(24)成都分行   (25)昆明分行(26)西安分行   (27)兰州分行(28)乌鲁木齐分行   第四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各分行在授权范围内以总行名义签订信贷合同(包括借款合同、临时借款协议、 提款协议、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展期协议、用款(还款)计划变更协 议)时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未经总行法律事务局批准,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合 同专用章。   第五条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一、合同专用章应由各分行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合同专用章应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   三、使用合同专用章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 单”(附件一),经合同授权签字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用印;   四、监印人应对用印范围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并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   五、用印位置应压签字人姓名及落款日期;   六、用印审批单、用印登记本应由各分行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使用印章的,将按行内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 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未予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印章管理办法》(开 行办厅[1998]37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合同专用章内部管理制度,并报总行 办公厅和总行法律事务局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单   (分行)   用印部门   用印文件名称   用印数   经办人用印部门负责人   合同授权签字人意见   监印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