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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2008-02-16 09:22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1995年5月17日 国税发[1995]0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了便于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正   确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现将我局制定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统一格   式,下发各地试行。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履行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以规范格   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情况的重要依据。   因此,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和报表中的填报要求,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以及应纳土地增值税税   额,并按期缴纳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   值税项目登记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及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   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   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   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纳税人转让(预售)其开发的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   应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7日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三、本通知所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全国统一表样。各地可根据需要,   并结合当地的情况与特点,对表的格式和项目内容进行适当的补充调整。   四、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要尽快布置落实,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所附   报表的基本格式印发执行。各地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希望及时向我局报告。   五、上述报表印制下发后,依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适用涉外税收征管需   要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00   2号)的规定印发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即行废止。   附:1、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略)   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略)   3、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