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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22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1日 财税字[199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各地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   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   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二、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   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   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   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三、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   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帐务处理时,   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   照有关规定补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   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