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1994年7月4日 (94)财税字第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黄金 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 税款退还纳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