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等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2008-02-16 09:21 次阅读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等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   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4月28日 冀财税字[1998]第39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通知》(财税字[1998]6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8年4月1日 财税字[1998]60号   (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