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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8-02-16 09:21 次阅读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4月14日 冀财税字[1998]第25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   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9号文),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   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19日 财税字[1998]59号   (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