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09:21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1月12日 国税函[1998]2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第九水厂经营权转让的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   (京国税一[1998]011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鉴于北京自来水公司在进行深化改革中,由于体制变动而导致增值税税负上   升,自来水行业长期以来一直靠财政补贴扶持,为不因企业改革而增加企业和财   政的负担,保证其改革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对北京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来水   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北京自来水公司从北京自来水公司第九水   厂购进自来水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其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的征   收率开具)给予抵扣,对从其它渠道购进的自来水不得抵扣进项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