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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财务处理的通知

2008-02-16 09:20 次阅读

财政部关于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财务处理的通知    1992年3月25日 (92)财工字第71号   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国营企业对包装物实行收取押金的办法,对促进包装物的回   收利用,减少企业消耗,节约资金,搞好经济核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包装物押   金财务管理上存在一些漏洞,为了加强管理,现将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购货单位财务部门对预付的包装物押金应严格审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将包   装物退还给供货单位,收回押金。如果包装物已经损坏、丢失不能如数退还或逾期不   能退回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才能将押金转作企业费用开支,企业不得随意列入成   本费用。   二、供货单位的财务部门对预收的包装物押金应单独开具押金收据,不得随同发   货票一起开列。   三、为支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对逾期不能退回水泥纸袋的,其纸袋押金由供   货水泥厂按50%的比例上交国家财政,其余50%作为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四、对逾期未退回的出租包装物押金,一律转作其他销售收入。   过去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改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