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0年3月7日 银发〔2000〕7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 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 为有利于银行卡业务联合工作的开展,现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 发〔1999〕17号)中有关跨行交易收费条款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 行。 一、ATM跨行取款交易执行以下收费及分配标准: (一)对于持卡人在它行ATM机上发生的取款交易,发卡行应向代理行 缴纳代理费,并执行如下标准: 1.同城跨行交易的代理费为每笔4.5元人民币; 2.异地跨行交易的代理费为每笔5.1元人民币。 (二)对于通过信息交换中心转接的跨行交易,代理行应向信息交换中心 缴纳网络服务费,并执行如下标准: 1.同城跨行交易的网络服务费为每笔0.6元人民币; 2.异地跨行交易的网络服务费为每笔1.2元人民币,在本地和异地两 个银行卡中心之间分配。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不参与网络服务费的分配。 (三)持卡人在它行ATM机取款应向发卡行缴纳手续费,并执行如下收 费标准: 1.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人民币; 2.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元十取款金额的 0.5~1%(由发卡行确定); 3.为了推动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培养持卡人的用卡意识,发卡银行每月 应为持卡人提供3次同城跨行免费取款服务。 二、POS跨行消费交易的收费和分配标准: (一)不通过信息交换中心转接的跨行交易,收单行从商户所得的结算手 续费,按发卡行90%,收单行10%的比例进行分配。 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协商,实行机具分摊、相互代理、互不收费的方式进 行跨行交易。 (二)通过信息交换中心转接的跨行交易,从商户所得的结算手续费,按 发卡行80%,收单行10%,信息交换中心10%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已实现业务联合并解决POS设备重复摆放问题的城市,可以采用 征收设备租用费的方式保护投资行利益。设备租用费的征收和分配执行如下标 准: 1.设备租用费的收取应以公共POS网络中的POS总数为基数,每台 POS的月租金为20~40元人民币,各地可依据本地各商业银行发卡量和 POS投入情况,将发卡量越大、租金越多和POS投入越多、租金越少两项 原则相结合,制定出具体租金标准。 2.对于商业银行缴纳的设备租用费,按照80%为设备费、20%为维 护费的比例进行汇总后,平均分配至每台POS,并全部返还投资行和维护 方,但汇总后每台POS的月租用费收入总额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各地 应根据发卡银行数量的变化随时调整租金标准。 3.公共POS网络中产权不属于银行的POS(如:商业MIS系统中 的POS、由专业POS公司布放的POS等),不参与设备租用费的分配, 但负责维护的银行可以参与维护费的分配。 三、城市(区域)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的收费 城市(区域)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是专门提供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的非盈 利性会员组织。其收费执行以下规定: (一)信息交换中心按前述(一)和(二)中的规定收取网络服务费,并 可对会员银行委托开办的其他增值服务项目收取服务费。 (二)信息交换中心应按年度平衡收支。 当收入大于支出并有盈余时,应适当降低网络服务费标准,以体现中心的 非盈利性质; 当收入不抵合理支出时,其亏损部分经监事会和理事会审查批准后,由各 会员银行分摊。 以上补充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