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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20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27日 财税字[1997]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阅[1994]42号纪要确定的对军品和军队企业继续给予减免流转   税照顾的原则精神,现对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   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机械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   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