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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2008-02-16 09:19 次阅读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1998年4月8日 冀地税函[1998]5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批复》(即国税函[1998]1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   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2月20日 国税函[1998]112号   (正文略)